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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新规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分析

发布日期:2015-07-14|访问量:2894 |来源:上海龙缘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意见》剑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难题,是央行寻求支付行业监管与创新并举、效率与安全统一的平衡之举。
    显然,意见内容的最终实施,将对“互联网+农村”金融的未来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在全国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涉及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有117家。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壮大,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相关游戏规则却一直未能制定。仅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难以对支付创新业务实施有效监管,形成了监管真空地带。因此,7月18日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周后,《意见》就挂网向社会征询建议,其与前者的监管思想一脉相承。这其中,既有对金融市场既有运行规则的捍卫,又包含对市场稳定性的保护。
    众所周知,因金融过度创新而导致金融系统风险频现支付领域。无论是P2P公司的携款跑路,还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泄露银行卡信息,均与资金脱离了银行的监控、支付公司风险意识薄弱脱不了干系。网络支付业务与各类电商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行业快速发展超越了通道本身的定位,如不加限制,将对消费者资金安全形成巨大的威胁。客观而言,这个行业确实进入了一个需要进行规范、调整和梳理的阶段。
此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思路概括起来就是,支付就是通道,支付机构不能沉淀资金,变成类银行的机构。限制支付机构账户余额进行交易支付的行为,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同时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其直接目的是避免在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里沉淀太多资金,从而发生资金挪用的风险。间接目的是使得网络支付账户体系的"隐形"清算结算功能弱化,转而被改造和纳入银行体系内实现。然而目前既有的情况是,第三方主导完成客户的转账,银行不知道交易情况、客户信息,无法对转账资金进行掌控了解,不符合国家对金融监管的基础性要求。另外,庞大的转账资金不在银行体系内实现,而交易又真实存在的情况,将使货币传导机制受阻,从而给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极大的难题。
    毋庸置疑,《意见》客观上确立了银行在金融领域作为账户管理和资金存管的主体地位。最值得广大农金机构关注的其实是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对于支付账户的支付功能分层管理;另一个是依托支付账户的非支付金融功能拓展受限。
    一方面农村交通、通信等瓶颈的突破,为农金机构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大力发展“移动银行”创造了有利条件。支付账户的分层管理意味着,银行关于客户的身份认证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被支付机构替代,有利于农金机构在“大数据”时代更多地参与到互联网支付的流程中,更好地发展移动支付,构建属于自己的交易“大数据”。同时,关于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签约及交易认证的严格规定,将使银行版快捷支付等合乎监管部门关于客户授权和交易认证规定的产品获得一定程度的合规优势,其不弱于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客户体验,将使银行版快捷支付增加市场份额。这就为农金机构结合传统“有形银行”与现代“无形银行”、建立多种服务渠道、开发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提供了先机。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领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改善支付环境的示范作用和“鲶鱼效应”明显。农村金融服务的内生动力有效增强,“农”字头金融机构扎根农村的信心明显提升,金融创新步伐加快。依托支付账户的非支付金融功能拓展受限,将使广大农金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新的业务扩展空间,例如大力发展银行系的农产品电商平台,抑或对接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的P2P公司,又或者开展“非面对面”认证的直销银行服务农民的投资理财需求等等。随着监管办法的逐步到位,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互联网+农村”金融整体创新能力将快速提升,真正迎来普惠金融的明媚春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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